(2016)桂0203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农俊与郑乃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俊,郑乃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3民初1861号原告农俊,男,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委托代理人黄涛涛,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柳江分所律师。被告郑乃先,男,1971年1月9日生,汉族,柳州市桂龙汽车配件厂管理人员,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告柳州市桂龙汽车配件厂,住所:广西柳州市九头山路**号九头山脚北面。代表人黎文进。委托代理人郑乃先,柳州市桂龙汽车配件厂管理人员。原告农俊诉被告郑乃先、柳州市桂龙汽车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74元,由原告农俊负担。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垭楠appoint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