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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1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商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1刑初477号公诉机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商某,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6]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建议,经征得被告人商某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姣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5月31日下午,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民警在本市新北区春江镇百丈村委商家坝头一鱼舍旁查获被告人商某非法种植的罂粟植株共计625株,后被公安机关依法铲除。经鉴定,涉案植株为罂粟科有毒植物罂粟种(花果期,株高90-140㎝)。上述事实,被告人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案发经过、证人顾某证言笔录、鉴定意见、清点记录、扣押笔录、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商某认罪态度较好、缴纳罚金保证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商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成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兰元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