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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10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李再琴、初桂珍、林静与董晨光、夏玉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再琴,初桂珍,林静,董晨光,夏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1082-2号申请执行人:李再琴,女。申请执行人:初桂珍,女。申请执行人:林静,女。被执行人:董晨光,男。被执行人:夏玉芬,女。本院在执行李再琴、初桂珍、林静申请执行董晨光、夏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红民初字第35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以(2015)红法执字第108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董晨光名下房屋一处,并依法委托内蒙古宏大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屋予以评估,评估价格为54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董晨光名下房屋以评估价格549000元为底价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张春玉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