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2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吴庆庆与武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庆,武龙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02民初2878号原告:吴庆庆,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武龙飞,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吴庆庆诉被告武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庆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龙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份,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久拖不还,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武龙飞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0月份,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使用,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后因原告保管借条不善,造成了借条出现破损情况。2016年3月30日,原告向被告催要该笔借款时,被告未偿还原告,只是给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条一份,并更换了2015年10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原件。借条出具至今,被告仍未偿还原告分文。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借款20000元给被告使用,被告至今未偿还,事实清楚。被告未能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武龙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龙飞偿还原告吴庆庆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完毕。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武龙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蕴静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