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刑更1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徐林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1024号罪犯徐林,男,1984年6月1日生,汉族,无业,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余庆县。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汇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14年10月24日从贵州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鱼洞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4月15日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6年7月日18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4年11月至2016年1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林在2014年11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林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17日至2016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审判员 杨晓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令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