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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3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益安与曹磊、张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益安,曹磊,张维,陈学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3908号原告刘益安。担保人龙建高,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社区,身份证号码:4301211972********。被告曹磊。被告张维。被告陈学虎。原告刘益安与被告曹磊、张维、陈学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益安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曹磊、张维、陈学虎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龙建高以其所有的湘A×××××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为原告刘益安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益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曹磊、张维、陈学虎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龙建高所有的湘A×××××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权属。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