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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4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邵曼华与邵建文、赵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曼华,邵建文,赵雪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4764号原告:邵曼华。被告:邵建文。被告:赵雪娟。原告邵曼华为与被告邵建文、赵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7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庭审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赵雪娟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邵建文于1998年2月6日向原告借款27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建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邵曼华借款27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5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邵建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蒋达奇人民陪审员  王直荣人民陪审员  李素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含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