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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1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谢余荣罚金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走私普通货物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1553号被执行人谢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某地,居民身份证为某号。被执行人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本院(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和执行裁定书。2016年7月22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20000元。上述执行款本院已经上缴国库。本院认为,本院(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刑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谢某的罚金刑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马 莹 莹审 判 员白 田 甜代理审判员徐 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刘 洋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