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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鹤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崔文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崔文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2595号原告:鹤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牛洁冰,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素霞,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剑,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该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被告:崔文波,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原告鹤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崔文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鹤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6元,减半收取1188元,由原告鹤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负担。审判员  周勇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金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