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鹤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崔文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崔文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2595号原告:鹤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牛洁冰,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素霞,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剑,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该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被告:崔文波,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原告鹤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崔文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鹤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6元,减半收取1188元,由原告鹤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负担。审判员 周勇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金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