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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3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3105许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3105号申请执行人许娟,女,1980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张峰,男,1990年9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个体户,住徐州市。本院在执行许娟与张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通过金融机构,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通过房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孙 双执行员 孙光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伟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