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2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周建江与冯朝东民间借贷纠纷2015民一初526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江,冯朝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260-2号原告:周建江,身份证住址新疆。被告:冯朝东,户籍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江诉被告冯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江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建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970元(其中:受理费2050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原告周建江均已预付),减半收取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周建江负担受理费1025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审 判 长 李 胜 英代理审判员 ���崔玉代理审判员 钟 尉 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祖 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