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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民初2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新昌县金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才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县金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才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2531号原告:新昌县金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石城西路50号。法定代表人:王春。委托代理人:俞伟伟,浙江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才源。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县金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才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昌县金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就本案实体问题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昌县金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昌县金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俞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