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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民终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辽源市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辽源市金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辽源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源市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市金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辽源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民终4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辽源市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源市。法定代表人:王卓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金花,吉林史金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文,吉林史金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辽源市金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源市。法定代表人:刘士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华,辽源市龙山区北寿街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审第三人:辽源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纪长军,经理。上诉人辽源市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源市金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辽源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重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源市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辽源市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辽源市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321.00元,减半收取14,161.00元,由上诉人辽源市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传冬审 判 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温桂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丽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