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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稳盈与张春俊、汝南县安捷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稳盈,张春俊,汝南县安捷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小建,宋乃荣,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华农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南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1333号原告:王稳盈,女,199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参军,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俊,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磊、张书功,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汝南县安捷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电视塔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6688958873(1-1)。法定代表人:吴得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小建,男,196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宋乃荣,女,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小健、宋乃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元、张贝贝,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9239538C(1-1)。负责人:张鹏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向功、随锋,河南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农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7543133B(1-1)。负责人:吴艳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强,该公司员工。原告王稳盈与被告张春俊、汝南县安捷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小建、宋乃荣、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华农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后,原告以其伤情仍在治疗,且被告王小健、宋乃荣已提起行政诉讼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稳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稳盈负担。审 判 长  田红卫人民陪审员  司明露人民陪审员  崔得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乔华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