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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小虎与刘速飞、刘双喜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速飞,徐小虎,刘双喜,梁壮先,刘尚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速飞,女,196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解放路育才巷39号定襄县定襄中学宿舍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徐小虎,男,1970年6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定襄县交警队工作,住忻州市忻府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双喜,男,1963年12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定襄县人,住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梁壮先,女,1962年9月19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住忻府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尚梅,女,1949年9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定襄二中退休教师,住定襄县。再审申请人刘速飞因与被申请人徐小虎、刘双喜、梁壮先、刘尚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忻府区人民法院(2015)忻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速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俊玲审 判 员  张胜利代理审判员  王雅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世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