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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梁利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利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318号湖北省利川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清源大道84号。组织机构代码:58549968-6。法定代表人谭文凯,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梁利凤,女,生于1974年10月29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本院在执行湖北省利川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利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无法联系,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证明该情况属实,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435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