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81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甘俊民与黄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俊民,黄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154号申请执行人甘俊民,被执行人黄芳,甘俊民与黄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沅民二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1128100元(含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对黄芳与平凡母子共有的位于琼湖办事处百和路6栋107号(产权证712001199、712001200、建筑面积255.03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商业用途)进行评估、拍卖,尚需时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甘俊民与黄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2016)湘0981执15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小 林执行员 张 建 平执行员 杨 立 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伍昌(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