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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执保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宋成文与陈春源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成文,陈春源,胡首斌,薛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471号申请人宋成文,女,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申请人陈春源,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申请人胡首斌,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被申请人薛兴,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申请人宋成文述称,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春源、胡首斌、薛兴价值7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宋成文以其名下的坐落于三明市XX幢XXX室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今后案件得到顺利执行,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保全财产价值在请求范围内,且提供财产作为担保,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春源、胡首斌、薛兴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宋成文提供的担保财产:宋成文名下的坐落于三明市XX幢XXX室房产(明房权证字第119X**号)。案件申请费720元,由宋成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吉文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楠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