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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刘清与马鞍山市正元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马鞍山市正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623号申请执行人:刘清。委托代理人:刘荣春,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正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法定代表人:倪煜旦,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清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正元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正元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一初字第01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立平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学飞(2016)皖0521执623号申请执行人:刘清,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凌云社区和合小区二村64栋104室,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8712080074。委托代理人:刘荣春,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正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振兴中路207-215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倪煜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清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正元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正元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一初字第01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立平审判员水从忠审判员李昭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吴学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