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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2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建德市新安江街道蓝月亮宾馆与潘炉强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新安江街道蓝月亮宾馆,潘炉强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82民初2965号原告:建德市新安江街道蓝月亮宾馆,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世纪大厦*楼。经营者:赖慧珍,女,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潘炉强,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建德市新安江街道蓝月亮宾馆(以下简称蓝月亮宾馆)与被告潘炉强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月亮宾馆的经营者赖慧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炉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蓝月亮宾馆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费43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25日前,被告潘炉强入住在原告经营的702号房间,因欠2014年8月、9月房费,于2014年9月30日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房费4300元。原告的经营者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且2016年6月30日向被告催讨时,被告动手打了原告的经营者,还为此报警。因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所诉事实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潘炉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以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炉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建德市新安江街道蓝月亮宾馆房费4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潘炉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章志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