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民初7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梁芯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梁芯岚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7542号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墨玉南路888号907室。法定代表人:ZHANGXUAN,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中正,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滢,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芯岚,女,1973年8月4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梁芯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6元,减半收取计1498元,由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羽斯人民陪审员 韦京晖人民陪审员 肖海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蓝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