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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民初4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宁波克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建设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克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扬州市建设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4499号原告:宁波克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滨海工业园区海迎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文理,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表人:王祥才,系宁波克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志惠,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赞,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建设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建工大厦*楼。法定代表人:佘广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有国。原告宁波克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建设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2016年8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克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缓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宁波克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审 判 员 励芝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 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