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民初2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福州英皇物业有限公司仓山分公司与崔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英皇物业有限公司仓山分公司,崔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2385号原告:福州英皇物业有限公司仓山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负责人:何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建峰,福建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雯,女,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英皇物业有限公司仓山分公司与被告崔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英皇物业有限公司仓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英皇物业有限公司仓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小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