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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刘小建与王院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建,王院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569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建,男,1973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齐村乡三合村**组。被执行人王院生,男,1971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宫里镇南陵村*组。申请人刘小建与被执行人王院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40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院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8执5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安海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