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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舒里与南充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里,南充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4民初1438号原告舒里,女,汉族,1968年7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南充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骥,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龙方智,该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在审理原告舒里诉被告南充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里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称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舒里提出撤回对被告南充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里撤回对被告南充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84元由原告舒里承担。审判员  邱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