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02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孙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02899号原告张某某,女,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扎赉特旗。被告孙某某,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医生,住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明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包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