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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02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孙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02899号原告张某某,女,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扎赉特旗。被告孙某某,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医生,住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明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包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