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执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江西康翔环保有限公司与丰城市董家煤矿合同纠纷和解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康翔环保有限公司,丰城市董家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157-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康翔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产业开发区火炬大道948号先锋软件园研发楼201、202、203、205、206室。组织机构代码:68597563—5。法定代表人:袁禹重,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丰城市董家煤矿。住所地:丰城市董家乡王田村。组织机构代码:68597563-3。负责人:丁炜,系该矿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江西康翔环保有限公司与丰城市董家煤矿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8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暂无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81执1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江西康翔环保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丰城市董家煤矿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顺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圣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