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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孙立梅与郎维国、刘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立梅,郎维国,刘影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411号申请执行人孙立梅申请执行人郎维国被申请执行人刘影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立梅与被执行人郎维国、刘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9771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询银行无可供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7月28日提出申请,要求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汉全审判员  范炜旭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关 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