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8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葛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葛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8763号原告王某。被告葛某甲。原告王某诉被告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诸灿祥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某,被告葛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生育女儿葛某乙,2013年生育儿子葛某丙。婚后感情一直不和,一方面因为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性格暴躁,并且有家暴、赌博等行为,不务正业,经原告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另一方面,被告作为两个未成年孩子的父亲,近两年其赚取的工资大部分用于个人生活,对两���孩子未尽到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同时,对家中父母也未尽到赡养义务。此外,双方结婚8年来,争吵不断,被告甚至对原告采取家庭暴力行为,使原告长期生活在高度的精神压力和担惊受怕之中。原告认为,由于原、被告在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又没有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不履行作为父亲的义务,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在两个小孩的抚养问题上,原告认为女儿葛某乙由原告抚养,儿子葛某丙由被告抚养,双方均不必给予对方抚养费。在财产及债务的分割上,双方婚后并无共同财产且无共同债务,不涉及分割。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葛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葛某丙由被告抚养;3、被告户口迁出原告家。被告葛某甲辩��: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是自由恋爱的,有两个孩子,感情不好也不会生两个孩子。原告说被告赌博,被告白天是上班的,晚上跟朋友打打小麻将。长期家暴不属实,就是气头上,吵架有身体接触。那也是从原告上班开始的,原告上班以后吵了三次。被告以后让着原告一点,麻将不去打了。以前原告不上班的时候,都是被告在养家的。原告上班以后说女儿她养,儿子由被告母亲养。被告是在工地上的,工资是过年才发的,平常就是到老板那里签生活费。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出生医学证明二份,证明婚生女葛某乙于××××年××月××日出生,婚生子葛某丙于××××年××月××日出生的事实;3、照片一组,证明被告家暴及威胁原告。经质证,被告认为,证据1、2无异议。证据3,乌青是原告自己撞的,被告就是打了几个巴掌。微信上的话是气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3,原告受伤的照片,被告予以否认,本院认为照片真实性无法核实,故不予认定。微信截屏,被告称是气话,本院予以认可,该照片只能证明双方在闹矛盾,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破裂。被告葛某甲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葛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葛某丙。近半年,因双方脾气性格存在差异,产生矛盾。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来院。案经调解无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较长时间夫妻感情尚可。近半年来,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夫妻感情。但被告在庭审中对造成现状的原因进行了自我剖析,同时表示愿意改正,以争取和好。鉴于原告在庭审中尚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能互谅互让、互相沟通交流,特别是被告能说到做到,改正不足之处,以求原告谅解,原告也要给予被告机会,夫妻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从维护家庭稳定及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希望双方能珍惜这段婚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诸灿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