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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豫0103民初7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陈艳纳、许某等与孔学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纳,许某,孔学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豫0103民初7754号原告陈艳纳,女,汉族,1977年8月16日出生。原告许某。法定代理人王爱允。被告孔学书,男,汉族,1963年3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纳、许某诉被告孔学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艳纳、许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艳纳、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艳纳、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艳纳、许某负担,剩余368元退还原告陈艳纳、许某。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秀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