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0103民初7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陈艳纳、许某等与孔学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纳,许某,孔学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豫0103民初7754号原告陈艳纳,女,汉族,1977年8月16日出生。原告许某。法定代理人王爱允。被告孔学书,男,汉族,1963年3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纳、许某诉被告孔学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艳纳、许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艳纳、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艳纳、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艳纳、许某负担,剩余368元退还原告陈艳纳、许某。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秀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