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4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余列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024刑初59号公诉机关祁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列飞,无业。余列飞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被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3月6日由祁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4月12日由祁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祁门县看守所。祁门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列飞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操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列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余列飞来到祁门县城文峰小区肖某家。趁无人之机溜门进入肖某家院内,用棍子通过窗户将一楼大厅内的一个女士手提包挑出来。窃取包内现金7800余元及黄金手镯一个。该黄金手镯经祁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6907.8元。2.2015年9月20日晚21时许,被告人余列飞来到祁门县城秀明小区胡某乙母亲家。趁无人之机溜门进入一楼大厅,将胡某乙放在一楼大厅的手提包拿到院门口,窃取包内现金1000元及黄金手链1条、黄金挂坠1个、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1个。经祁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胡某乙被盗的4件黄金首饰总价值13305.2元。其中黄金手链价值7038.3元、黄金挂坠价值867.1元、黄金项链价值3683元、黄金戒指价值1716.8元。3.2015年10月10日晚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余列飞来到祁门县城文峰小区陈某乙家院内。趁无人之机用棍子通过窗户将陈某乙放在一楼大厅的手提包挑出来,窃取包内现金2000元。4.2015年11月份的一天傍晚18时左右,被告人余列飞来到祁门县祁山镇青塘坞姚某家,溜门进入姚家一楼大厅,窃取姚某放在大厅的手提包内现金1000元。5.2015年12月11日晚19时许,被告人余列飞来到祁门县县城应科山水小区沈某家,从沈家一楼后面厨房爬窗进入大厅,将放在一楼大厅楼梯处的手提包拿到院门口,窃取包内现金11000元。6.2016年2月23日晚23时许,被告人余列飞来到祁门县祁山镇青塘坞姚某家,翻墙进入姚家院内,推开一楼大厅的窗户、将靠窗户边的一件外套衣服拿出窗外,窃取外套中的现金70元。再用棍子通过窗户将房间内一条已经拆封只有5包的软盒中华香烟挑出来。经祁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5包软盒中华香烟价值350元。7.2016年2月24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被告人余列飞来到祁门县祁山镇青塘坞方某家,趁无人之机溜门进入方家院内,用竹竿通过窗户将一楼大厅茶几上的手提包挑出来,窃取包内现金400元及华媛超市购物卡3张。该3张购物卡价值317.8元。8.2016年2月24日晚21时许,被告人余列飞来到祁门县城秀明小区王某家,趁无人之机溜门进入王家院内,窃取王某停放在院内的“雅迪”牌电动车1辆。经祁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瓶车价值1170元。9.2016年2月24日晚上24时许,被告人余列飞来到祁门县城应科山水小区胡某甲家,溜门进入胡家院内后,用棍子通过一楼窗户将大厅内手提包挑出来,窃取包内现金300元。10.2016年2月25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余列飞来到祁门县城应科山水小区陈某甲家,溜门进入一楼大厅窃取陈某甲放在大厅内的汽车遥控钥匙。经祁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汽车遥控钥匙价值640元。11.2016年2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余列飞来到祁门县城应科山水小区戴某家,溜门进入一楼大厅窃取4包硬盒中华香烟,再将戴某放在一楼大厅长条桌上的手提包拿到院门口,窃取包内现金1400元。经祁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4包硬盒中华香烟价值180元。以上被告人余列飞11次盗窃总价值47840.8元。案发后追回了余额为14.8元的购物卡1张、余列飞用所盗购物卡购买的价格220元的迎客松香烟1条,均已退还失主方某。已经追回被盗“雅迪”牌电动车1辆退还失主王某。除此之外,余列飞没有退出其他赃款赃物。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移送本院并在庭审中举证的证据材料有: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余列飞身份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视听资料说明书;扣押清单;购物卡交易记录;销赃凭证;金首饰发票;发还清单;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被害人沈某、陈某甲、戴某、王某、胡某甲、方某、肖某、胡某乙、陈某乙、姚某的陈述;祁门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黄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讯问、监控光盘);被告人余列飞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列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列飞因犯盗窃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余列飞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余列飞对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中盗窃黄金手链、黄金挂坠提出异议,辩解其没有窃取,对其他犯罪事实、罪名均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余列飞来到祁门县城文峰小区肖某家。趁无人之机溜门进入肖某家院内,用棍子通过窗户将一楼大厅内的一个女士手提包挑出来。窃取包内现金7800余元及黄金手镯一个。该黄金手镯经祁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6907.8元。2.2015年9月20日晚21时许,被告人余列飞来到祁门县城秀明小区胡某乙母亲家。趁无人之机溜门进入一楼大厅,将胡某乙放在一楼大厅的手提包拿到院门口,窃取包内现金1000元及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1个。经祁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胡某乙被盗的2件黄金首饰总价值5399.8元。黄金项链价值3683元、黄金戒指价值1716.8元。3.2015年10月10日晚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余列飞来到祁门县城文峰小区陈某乙家院内。趁无人之机用棍子通过窗户将陈某乙放在一楼大厅的手提包挑出来,窃取包内现金2000元。4.2015年11月份的一天傍晚18时左右,被告人余列飞来到祁门县祁山镇青塘坞姚某家,溜门进入姚家一楼大厅,窃取姚某放在大厅的手提包内现金1000元。5.2015年12月11日晚19时许,被告人余列飞来到祁门县县城应科山水小区沈某家,从沈家一楼后面厨房爬窗进入大厅,将放在一楼大厅楼梯处的手提包拿到院门口,窃取包内现金11000元。6.2016年2月23日晚23时许,被告人余列飞来到祁门县祁山镇青塘坞姚某家,翻墙进入姚家院内,推开一楼大厅的窗户、将靠窗户边的一件外套衣服拿出窗外,窃取外套中的现金70元。再用棍子通过窗户将房间内一条已经拆封只有5包的软盒中华香烟挑出来。经祁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5包软盒中华香烟价值350元。7.2016年2月24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被告人余列飞来到祁门县祁山镇青塘坞方某家,趁无人之机溜门进入方家院内,用竹竿通过窗户将一楼大厅茶几上的手提包挑出来,窃取包内现金400元及华媛超市购物卡3张。该3张购物卡价值317.8元。8.2016年2月24日晚21时许,被告人余列飞来到祁门县城秀明小区王某家,趁无人之机溜门进入王家院内,窃取王某停放在院内的“雅迪”牌电动车1辆。经祁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瓶车价值1170元。9.2016年2月24日晚上24时许,被告人余列飞来到祁门县城应科山水小区胡某甲家,溜门进入胡家院内后,用棍子通过一楼窗户将大厅内手提包挑出来,窃取包内现金300元。10.2016年2月25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余列飞来到祁门县城应科山水小区陈某甲家,溜门进入一楼大厅窃取陈某甲放在大厅内的汽车遥控钥匙。经祁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汽车遥控钥匙价值640元。11.2016年2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余列飞来到祁门县城应科山水小区戴某家,溜门进入一楼大厅窃取4包硬盒中华香烟,再将戴某放在一楼大厅长条桌上的手提包拿到院门口,窃取包内现金1400元。经祁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4包硬盒中华香烟价值180元。以上被告人余列飞11次盗窃总价值39935.4元。案发后追回了余额为14.8元的购物卡1张、余列飞用所盗购物卡购买的价格220元的迎客松香烟1条,均已退还失主方某。已经追回被盗“雅迪”牌电动车1辆退还失主王某。另查明,被告人余列飞的亲属退赔了被害人肖某、陈某甲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肖某、陈某甲的谅解,请求给予从轻处罚。除此之外,余列飞没有退出其他赃款赃物。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余列飞身份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视听资料说明书;扣押清单;购物卡交易记录;购物卡余额查询记录;销赃凭证;金首饰发票;发还清单;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看守所证明;谅解书;被害人沈某、陈某甲、戴某、王某、胡某甲、方某、肖某、胡某乙、陈某乙、姚某的陈述;祁门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黄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讯问、监控光盘);被告人余列飞的供述与辩解等。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列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列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盗取黄金手链、黄金挂坠仅有被害人的报案人陈供,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对此指控不予认定。被告人多次、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余列飞因犯盗窃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退赔了部分赃款赃物,并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列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6日至2018年5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23182.8元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返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雍 平审 判 员 章 芳人民陪审员 何 纯 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戴锦文(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