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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4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勇与深圳市雪菲尔服饰有限公司民事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红阳,深圳市龙岗区艾特视觉婚纱摄影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4957号申请执行人张勇,户籍地址湖北省蕲春县。被执行人深圳市雪菲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张雪。申请执行人张勇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雪菲尔服饰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15]672-68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雪菲尔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工资34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雪菲尔服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深圳市雪菲尔服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深圳市雪菲尔服饰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绍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