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冯建豹与嘉祥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建豹,嘉祥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796号申请执行人:冯建豹被执行人:嘉祥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冯建豹与被执行人嘉祥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冯建豹的申请,被执行人嘉祥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冯建豹人民币183455元。在执行过程中,将嘉祥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查封的183455元扣划至法院,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军审判员 朱永春审判员 董孝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月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