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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6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德禄与被执行人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6执106号申请执行人王德禄,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住所地蔚县宋家庄镇吕家庄村��证件号码132525196802163112。被执行人常满,地址蔚县宋家庄镇。被执行人赵清,地址蔚县宋家庄镇。被执行人宋海,地址蔚县宋家庄镇。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德禄与被执行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蔚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满、赵清、宋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德禄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常满、赵清、宋海偿还侵权责任纠纷款788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按计划给付。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德禄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蔚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法院生效裁判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梁桂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