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24执3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刘庆忠与罗桂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忠,罗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4执3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庆忠,居民。被执行人罗桂林,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424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罗桂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桂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罗桂林有房产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罗桂林所有的:东房权证字第号,16013029号,16013030号,16013036号,16013037号,16013038号,16013039号,16013040号,16013041号,16013042号,16013719号,16019304号共计房产12套。二、冻结时间为三年。自2016年8月23日至2019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志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岳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