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民初4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张赛华与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赛华,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4223号原告张赛华。委托代理人黄巧玲(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天津路55号1楼。法定代表人萧文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赛华诉被告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赛华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赛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赛华撤回起诉。减半的案件受理费775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许丽莎人民陪审员 石 俊人民陪审员 刘 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