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付太与孟庆东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太,孟庆东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2061号原告:付太。委托代理人:彭波,兖州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庆东。委托代理人:孟辉,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太与被告孟庆东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太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洪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中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