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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付太与孟庆东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太,孟庆东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2061号原告:付太。委托代理人:彭波,兖州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庆东。委托代理人:孟辉,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太与被告孟庆东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太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洪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中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