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叶翠红与叶康明、陶同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翠红,叶康明,陶同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2457号原告:叶翠红,女,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被告:叶康明,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被告:陶同圆,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翠红诉被告叶康明、陶同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叶翠红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叶翠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唐春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齐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