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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初3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卫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卫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3531号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光南路668号。法定代表人:徐雅清,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化顺,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小慧,系原告员工。被告:陈卫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卫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卫林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卫林的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卫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华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利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