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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4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伊宁市工友建筑设备租赁部与牟成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宁市工友建筑设备租赁部,牟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4914号原告:伊宁市工友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伊宁市218国道北侧福和加油站院内。经营者:周苏兰,女,汉族,1974年9月11日生,住址同上。被告:牟成强,年龄不详,住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宁市工友建筑设备租赁部诉被告牟成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伊宁市工友建筑设备租赁部以被告已经欠款支付完毕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宁市工友建筑设备租赁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伊宁市工友建筑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伊宁市工友建筑设备租赁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思 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娜尔盖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