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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执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胡广全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广全,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1163号申请执行人胡广全,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郑家庄村。法定代表人胡向全,村主任。申请执行人胡广全与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京0116民初238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被告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调解书生效七日内给付原告胡广全补偿款四万二千元。申请执行人胡广全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胡广全发出提供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广全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胡广全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胡广全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继全代理审判员  朱洪日代理审判员  王长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