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2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李文彬与黄烟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彬,黄烟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2民初1287号原告:李文彬,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黄烟泉,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住云霄县。原告李文彬与被告黄烟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烟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文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黄烟泉偿还借款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7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现金5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1份,借款后至今被告没有偿还借款。黄烟泉未作答辩。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1份、被告身份证及驾驶证复印件1份,经庭审审核,内容客观真实,证据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7日被告黄烟泉向原告李文彬借款人民币5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1份,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被告借款后至今尚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烟泉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被告黄烟泉借款后没有偿还原告的借款,经原告起诉后仍没有偿还原告的借款属违约,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有理,应予支持。被告黄烟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烟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文彬借款人民币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黄烟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金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