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2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淞,广西桂企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2执624号申请执行人徐建淞,法定代理人徐奋荣。法定代理人梁丽斯。被执行人广西桂企百货有限公司,地址玉林市(大学生公寓一、二层)。法定代表人:阙靖芸。申请执行人徐建淞与被执行人广西桂企百货有限公司单位责任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桂企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将来执行款22298元,扣缴执行费216元,余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伟林审判员 宁福松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滕红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