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执10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宋现强与山西隆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现强,山西隆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1086-2号申请人宋现强,男,1978年5月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山西隆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忠,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太行东街工程巷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隆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山西隆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