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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2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善信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善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2刑初245号公诉机关古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善信(绰号“老鼠”),男,1982年5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2007年8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9月4日刑满释放;2009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年6月23日刑满释放;2011年3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5月10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刑诉(2016)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善信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传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善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吸毒人员陈某后与被告人李善信经电话商议购买毒品事宜,后李善信将0.6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送至古田县大桥镇洋中村洋中路18号陈某后厝以150元人民币售予陈某后。同月9日,被告人李善信在古田县大桥镇隆德洋村隆德洋路二弄6号厝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另查明,古田县公安局扣押到被告人李善信直板金色手机1部。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善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后证言,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被告人李善信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现场尿样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及照片、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善信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0.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善信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善信有前科、且有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善信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善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扣押到案的直板金色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魏振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珊珊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