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21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季臣与张福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臣,张福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1324号原告季臣,男,汉族,农民。被告张福友,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季臣与被告张福友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春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延洪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