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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季臣与张福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臣,张福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1324号原告季臣,男,汉族,农民。被告张福友,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季臣与被告张福友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春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延洪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