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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刑抗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吴学洪犯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学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令 再 审 决 定 书(2016)川01刑抗5号抗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吴学洪。2014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21日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逮捕。2015年8月21日因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吴学洪违法所得的楠木10.606立方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现在眉州监狱服刑。原审被告人吴学洪被控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大邑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19日,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审刑抗〔2016〕4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审刑抗〔2016〕4号刑事抗诉书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对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包括有新的���据证明原判可能有错误,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及第三百七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规定,决定如下:指令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期��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