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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0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南航碧湖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东建建设有限公司、金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6民终1017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南航碧湖老年公寓有限公司,金亮,广州市东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01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南航碧湖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李锭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勇彪,该公司法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裕斌,该公司法务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金亮,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李泽群、林镇彬,均为广东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东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吕进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霍志文,该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广州市南航碧湖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亮、原审被告广州市东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查明,广州市南航碧湖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广州市南航碧湖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在收到建设工程消防意见书的3日内向金亮支付剩余工程款168532元),改判金亮赔偿损失30万元人民币,并判决金亮承担案件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广州市南航碧湖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二审诉讼请求的金额为468532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标准应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为8328元。广州市南航碧湖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预交了3671元。2016年8月11日,本院向广州市南航碧湖老年公寓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广州市南航碧湖老年公寓有限公司需在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657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州市南航碧湖老年公寓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6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市南航碧湖老年公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671元,减半收取计1835.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云川审 判 员  陈珊彬代理审判员  李 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银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