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青岛海昊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青岛德林万向轴承厂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海昊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青岛德林万向轴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72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海昊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西窑上村,组织机构代码:55083789-2。法定代表人韩柏先,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德林万向轴承厂,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南寨村,组织机构代码:X1426786-5。法定代表人王德林,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青岛海昊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德林万向轴承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862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8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国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