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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民初4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黄晓霞与徐亚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霞,徐亚玲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4744号原告:黄晓霞。被告:徐亚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霞与被告徐亚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作出的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晓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晓霞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林 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莹莹 搜索“”